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保护饮用水源,从自身做起。随地小便300元罚款,饮用水源周围最好建流动公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八)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除前款规定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不得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包括板桥水库、薄山水库和宋家场水库的库区及其汇水面积内的地表水域、陆域。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确认的其他水库饮用水水源,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谁受益谁补偿,专款专用,合理确定生态保护补偿主体、方式、范围、标准和对象,统筹安排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

2、临汾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取水地,包括现用、备用的饮用水水源。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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